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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提供證明文件 一、 申請本服務時,申請人除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外,應提供下列證件: (一) 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 1. 於本國人者,應提供身分證影本。 2. 非本國人者,應提供境外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二)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1.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使法定代理人知悉本契約條款,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用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應提供本條第一項之證明文件外,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 四、 本公司對債信不良之客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之權利。 第二條 其他業者相關服務之租用及IP位址之申請 一、 用戶使用本服務時,若亦須向合法經營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租用相關服務者,應由用戶自行向該電信事業單位申請租用。用戶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用戶和該電信事業間之約定,與本公司無涉。 二、 前項相關服務之申請,用戶同意本公司得代用戶委請本公司之協力廠商辦理。 三、 本公司得依用戶實際需求之數量,代為申請IP位址;且用戶認知無權選擇或要求更換已核發之IP位址。 四、 本公司得視用戶使用IP位址之情形,依相關規定調整或收回核發之IP位址,以符合經濟效益,用戶不得提出異議。用戶終止租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得收回原發放之IP位址。 第三條 設備安裝及相關規定 一、 本服務係以有線電視網路連網,用戶明白並同意為使本服務得以設立及運作: (一) 本公司得選定協力廠商配合本公司服務人員至用戶之指定裝機地點(以下簡稱『指定地點』)架設及安裝纜線及纜線數據機,協力廠商及本公司服務人員得於指定地點架設及安裝其他必要之設備。 (二) 用戶必須自行具備相關設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電腦及具有合法版權之相容作業系統等設備在內。 二、 進入許可 (一) 用戶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協力廠商之服務人員得因裝機、檢查、測試、維修、變更、訪談、調查或移動設備及器材等目的,進入用戶指定地點進行上述及其他必要行為,但所有行為皆必須在用戶同意之時間內進行。 (二) 用戶保證其有權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協力廠商之服務人員進入指定地點進行上述及其他必要行為。倘若用戶並無權為上述之同意時,用戶應主動告知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協力廠商之服務人員該等情事,並應設法向有權之人取得一份准許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協力廠商之服務人員進入指定地點進行上述及其他必要行為之書面同意書。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協力廠商之服務人員於收到該書面同意書前得拒絕於指定地點為任何行為。 (三) 用戶同意賠償本公司因用戶無權為上述許可或為不實之上述許可及相關原因所遭受之一切損害及相關費用。 三、 重置或變更設備 (一) 用戶不得重新裝置或變更有關本服務之任何設備,但用戶得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協力廠商之服務人員於用戶同意之合理時間內,於指定地點重新裝置或變更設備,但用戶須支付上述重置或變更設備所發生之一切相關費用。 (二) 如用戶決定遷移本服務之任何設備之設置地點時,用戶須主動與本公司聯絡,並取得本公司事前同意遷移設備及服務至新的指定地點之相關事宜及費用。 四、 所有權及歸還 (一) 除用戶買斷之設備如纜線數據機(Cable Modem)及用戶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自備之相關設備外,有關本服務之其他設備線材皆屬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協力廠商所有,經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協力廠商派員於用戶指定處安裝並經用戶確認或經用戶自行安裝完成後,用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之。用戶不得出售、轉讓、租賃或使第三人使用該設備之全部或部分。用戶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因該設備全部或部分之遺失、遭竊及損害或因用戶違反上述規定而發生一切有關之損失、費用及責任。本公司取得該賠償後,得視情況單方片面決定是否繼續對用戶提供本服務與為用戶安裝或修理相關設備。 (二) 用戶所使用之纜線數據機及相關設備如係向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協力廠商租借者,於用戶終止使用本服務時,應於終止使用日起七日內,將纜線數據機及相關設備返還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協力廠商。如於終止服務之日起七日後因可歸責於用戶之因素未將相關設備歸還者,經本公司催告後仍未歸還,則用戶同意本公司得自催告日起自用戶之原留保證金按日扣除遲延違約金,一日以新台幣五十元計算之;器材設備如有毀損滅失時之損害賠償亦同。保證金不足抵扣之部分,用戶同意以現金支付之。 (三) 使用本服務期間,因用戶使用不當致發生纜線數據機(保固期間除外)或其他相關設備故障,用戶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派員維修,本公司有權酌收維修費及車馬費,其金額依本公司另行訂定之維修服務收費標準,並視實際修復情形定之。前述費用由用戶當場以現金支付。 (四) 本公司有權針對維修服務收費標準為增、刪、變更,並於變更前於網頁上公告。 五、 備份需要 用戶瞭解在安裝、設定、使用、檢查、維修、變更、遷移或取消本服務及其相關設備之相關過程中,可能會對用戶之電腦周邊設備,軟體,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設備及器材造成電源中斷或其他各種損害及影響,因此用戶應將其軟體及資料自行作好完善的備份措施。本公司對於用戶之電腦及周邊設備、其軟體及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設備所造成之所有損失及損壞不負任何責任。 六、 非建議裝置 為使本服務能順利運作,本公司服務人員或協力廠商得告知用戶其自備電腦及設備之最低軟硬體規格及要求;若用戶要求本公司服務人員或協力廠商在其未符合最低規格及要求之電腦及設備上進行安裝程序,則用戶同意遵守下列規定: (一) 除纜線數據機之信號傳輸品質不佳外,用戶要求其他相關支援或維修服務時,須給付本公司或協力廠商因提供該支援或服務所生之一切費用。 (二) 因用戶自有之電腦或設備不符合規格,本服務可能無法順利設立或運作,且可能會對用戶之電腦、周邊設備、其軟體或資料造成損害,用戶充分瞭解該可能發生之情形,且同意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協力廠商對任何上述相關之情形及損害均不負任何責任。 七、 用戶應自備之軟硬體設備 除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協力廠商之服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用戶同意本公司對用戶設備之任何損害,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且本公司之協力廠商亦不負任何連帶責任。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協力廠商服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用戶設備之任何損害時,本公司對用戶之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責任,以本公司維修或更換受損設備或其零件之費用為限,且最高賠償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貳萬元整,用戶不得請求其他賠償且本公司不負任何其他責任。此外,經由用戶同意下,打開電腦外殼進行必要相關設備之安裝或維修時,可能會使電腦軟硬體製造商或經銷商等所提供之保證失效。本公司對於此保證失效之情形不需負任何責任。 八、 纜線數據機(Cable Modem) 本服務之纜線數據機係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協力廠商提供,但纜線數據機之產品保證及維修將由該纜線數據機製造商及其經銷商自行提供,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協力廠商對纜線數據機產品本身及其維修不負任何責任。其他有關纜線數據機之相關規定應由用戶參閱纜線數據機產品說明書。若有非可歸責於用戶所致之纜線數據機功能失常,可於安裝完成之日起一年內之保固期內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協力廠商以代為向纜線數據機製造商或其經銷商申請修復。 九、 檔案變更 用戶瞭解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協力廠商替用戶安裝網路卡、軟硬體或其他所需設備時,需打開用戶的電腦外殼。此外,安裝網路卡、軟硬體或其他所需設備時,可能會變更客戶電腦之系統設定及檔案。因本公司不保證上述情形不會破壞用戶原有電腦系統之正常運作,所以用戶同意在進行安裝服務前,先將所有軟體及資料檔案做成備份留存。若用戶未將現有檔案備份,則需自行承擔所有相關損失之風險,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十、 病毒 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協力廠商於軟體安裝過程中對於病毒或破壞性檔案所造成用戶之損害及損失,概不負責。此外,使用本服務所下載之軟體或檔案,有可能會含有某些病毒及破壞性檔案,用戶需自行負擔全部責任,保護其檔案資料免於病毒之破壞。 十一、 危險負擔 本服務之各項設備安裝完畢後,各項設備之危險負擔移轉予用戶,用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使用及保管;若有毀損滅失均依法及本契約之規定處理。 第四條 本服務之限制 一、 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本公司有權過濾電腦病毒檔案及垃圾電子郵件,用戶不得異議。 二、 用戶帳號註冊成功後,用戶不得變更或轉讓予第三人使用。 三、 本公司因技術上需要,得將用戶之客戶號碼、客戶識別碼、接續號碼、IP 位址、系統設備號碼、連接方式、客戶介面、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或要求用戶自備數據機或DSU設備,用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五條 本服務停用、終止與退費 一、 使用月繳制之用戶欲終止使用本公司之連線服務時,應於預定終止日之三個工作天前以書面或傳真向本公司申請,並於申請書面到達本公司後三個工作日內/或用戶指定之日(仍須有三個以上之工作日)開始生效。 二、 採預付季繳制/半年繳制/年繳制之用戶及適用優惠方案之用戶若欲申請期前終止時,就已繳連線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不得請求退款,如有期前終止違約金之約定者並應依約定之數額及方式支付違約金予本公司。月繳制之用戶若欲期前終止時,本公司就未足月部分之連線費用將比例收取;用戶所使用之相關設備如為本公司所出租/出借者,則用戶原繳之保證金,將於扣除相關損害賠償、應繳帳款、未歸還配件(保存盒、變壓器、乙太網路線)及違約金之賠償費用後四十五個工作天內退費。 三、 本公司所贈送予用戶之服務或其他贈品,用戶不得向本公司要求折換為現金,或於有效期限後使用。 第六條 本服務續訂 契約期滿用戶仍未辦理續用,本公司得刪除該帳號與用戶儲存於本公司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第七條 本服務費用標準 一、 本服務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應依本公司隨時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費率表。 二、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三、 費率調整時,本公司應於調整前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用戶,並於各營業場所或網頁公告之。用戶若不同意變更後之費率,則應於收受新費率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其服務,並繳清相關費用;若未於期限內通知本公司,本服務均依新費率計算之,且用戶有依新費率支付本公司費用之義務。 四、 用戶應繳付之各項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用戶對費用有疑義時,得與本公司客服中心連絡。 五、 本服務各項服務費用於用戶申請暫停使用本服務期間,或因用戶積欠本公司、協力廠商或第一類電信業者費用,或因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各項服務費用仍應照繳。 第八條 繳費方式及變更 一、 用戶於收到帳單後,應於帳單所載之繳費期限內,依雙方所約定或帳單上所記載之方式以現金繳納,雙方並同意月繳制者每月繳費一次;年繳制、半年繳制及季繳制則為每週期起始月份當月預繳該週期之所有費用。 二、 付費方式之變更:用戶原約定之繳費方式如為【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或【信用卡自動代繳】,而欲變更為其他付款方式,或其他付款方式欲變更為【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或【信用卡自動代繳】者,應依帳單或申請本服務所填具表單中所載明之期限前通知本公司,並協同辦理相關程序,程序完備者該變更將於四十五個工作天之內生效,付款方式變更生效日前,用戶仍應依原約定之付款方式支付應付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 三、 資費方案之變更:如用戶有變更原資費方案之需,應依帳單或申請本服務所填具表單中所載明之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該項變更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之次月生效。 四、 未能依帳單或申請本服務所填具表單中所載明之期限前為付費方式及資費方案變更之通知者,其變更程序將順延至次月處理。 五、 用戶逾期未繳納應繳費用,本公司得終止契約並追繳積欠之費用與積欠期間依每月1.5%所計之遲延利息。用戶於繳清所有費用後應檢附確實繳費之證明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天後重新恢復用戶之使用權限。 六、 有前項情形者,用戶同意本公司得將纜線數據機及(或)本服務應收帳款之收取權利轉讓予第三人。 第九條 本服務中斷之處理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協力廠商之各項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更動及停機,應於更動或停機前公告於網頁上或寄發電子郵件通知用戶。 二、 用戶租用本服務,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致用戶連續十二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每十二小時扣減全月連線費三十分之一,未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應扣減之連線費總額以當月連線費總額為上限,並於次期帳單扣抵。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用戶租用本服務,由於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三、 本服務如由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協力提供本服務之協力廠商接續中斷、環境變化、系統維護或轉換之需要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外力影響而無法繼續提供時,則本公司得依實際狀況加以變更、暫停、調整或終止本服務,對用戶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所謂「不可抗力」係指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政府之行為等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之事件或情況。 四、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或服務需求,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部分業務之經營,用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用戶已繳費尚未達使用期限者,應扣除實際使用日期後折算現金無息退還用戶。 第十條 用戶責任 一、 為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纜線數據機、網路卡及相關線材(以下總稱”設備”) 如為本公司所出租/出借予用戶使用,則用戶於使用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該等設備,於終止及解約後則應即返還本公司,如設備毀損滅失並應照價賠償本公司。 二、 用戶對於連線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用戶並同意於首次登錄啟用本服務之後,立即變更本公司所預設之密碼以防止盜用,用戶並認知如用戶未為變更或未正常使用帳號而發生帳號密碼遭盜用、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情事所生之一切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本項約定於用戶申請密碼重設時,亦適用之。 三、 本公司提供用戶之e-mail電子郵遞服務及相關服務下之磁碟空間,僅供暫存資料,用戶應自行做好備份,避免存放大量資料於主機上。 四、 用戶申請本服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或機關團體)資料。 五、 本公司對用戶所為之通知係以用戶於同意書上所填寫之聯絡資料為憑,用戶所提供之所有用戶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電子郵件、郵件、傳真或電話通知本公司。用戶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本公司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用戶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用戶自行負責。除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對用戶就本契約條款所定之通知得以電子郵件(E-mail)或以於本公司網頁上公告之方式為之,並於電子郵件寄發至用戶在本公司專屬之電子郵件信箱次日或於網頁上公佈後第十日即發生通知到達之效力,並以先發生者為準,不論該電子郵件或公佈內容是否經用戶讀取或遭退回。 第十一條 用戶使用本服務規則 一、 為維護整體網際網路資源之運用,用戶使用本約服務時須遵守網路禮儀並遵守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包括但不限於: (一) 嚴禁執行非服務主機所提供之任何程式。 (二) 嚴禁干擾、入侵或破壞網際網路上任何系統或網路資源之企圖或行為。 (三) 用戶資料傳輸跨越其它網路時,仍須遵守其他網路之使用規範。 二、 用戶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利用網際網路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 (二) 利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個人免費使用網頁空間或電子郵件陳列、散佈或販賣具威脅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猥褻、色情、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或未經授權使用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 利用本服務進行法令規章所禁止之販售、推銷或仲介。 (四) 蓄意破壞他人電子郵件信箱及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危害通信之情事。 (五) 利用本服務於網路上收發、傳送未經收信人同意之電子郵件(不論是否經由本公司之郵件伺服器),因而造成浪費整體網路資源及加重本公司網路系統之負擔。用戶應定期收取電子郵件並閱後自行備份而後刪除,本公司不負儲存電子郵件之責。用戶之郵件或個人免費使用網頁空間不得超過約定之容量。 (六) 不遵守其他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違反任何本契約或相關法令之規定事證明確、或其他有危害通信情事者。 三、 用戶如違反本條之規定,本公司得對用戶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提供;或視情節輕重終止用戶使用電子郵件/個人免費使用網頁空間之權限並有權先行移除用戶違法或違約使用之部分;用戶除須自負一切民/刑事法律責任及行政責任外,且應配合本公司釐清相關事實及法律責任、及為本公司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仲裁及訴訟提出抗辯,用戶並應賠償本公司所受之損失。如用戶申辦本服務時留有保證金,本公司得以該保證金賠償之,不足部分,用戶仍應負賠償之責。 第十二條 資訊保密義務 用戶同意本公司得就用戶所提供之基本資料,例如;用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聯絡人或代表人之相關資料、通訊資料、付款相關資訊(例如信用卡號碼等),其他個人資料或與用戶相關之資料 (以下簡稱用戶資料) 加以蒐集、電腦處理、利用、或為國際傳輸,以對用戶提供本服務。用戶並同意為提供本服務之目的,本公司得將其用戶資料提供給本公司之合作夥伴、為本公司執行工作或提供服務之協力廠商、受本公司委託收款之人或本公司之關係企業(以下簡稱合作廠商),惟本公司及本公司合作廠商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資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十三條 本公司保留之權利 一、 由於網際網路上各種資訊資源眾多,且均由各資訊提供者自行維護更新,用戶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二、 由於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專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若用戶個人資料或電腦遭第三人不法之入侵、攻擊、破壞或擷取任何資料,致用戶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三、 本公司因提供本服務所涉及之責任,以新台幣五萬元為賠償上限。 四、 本公司於各項廣告文案中提供之傳輸速度數據為整體網路環境均無障礙之情況下之最高功能值;用戶認知,除本公司所提供之設施及網路頻寬外,整體網際網路之流量、遠端伺服器之處理速率等各種因素,均將影響用戶上網的實際傳輸速度,因此本公司不保證傳輸速度。 五、 用戶在申請租用本服務前,應先自行確定其軟硬體設備能與本公司系統相容,本公司對其相容性不負擔保責任;且用戶在申請租用本服務前,應先自行確定其所欲申裝之地點確實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協力廠商所得提供之區域範圍內;使用期間之搬遷亦同。 六、 本公司於合法範圍、主管機關許可或命令之前提下,保留對用戶停止提供服務之權利。 七、 本公司保留對於有延遲付費或曾違反契約、法令等不良記錄之用戶,拒絕提供本服務之權利。 八、 用戶同意本公司得發送相關之商業廣告及各種商品之促銷活動資料予用戶。 第十四條 本契約修改 一、 用戶同意本公司得隨時變更或修正服務項目及本契約之任何內容,惟契約條款之任何增修刪等變更,本公司應於契約變更生效前以電子郵件或郵件通知用戶,並於網頁上公告。 二、 契約變更公告後之三十日內,用戶若不願接受變更後條款內容,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終止租用,並依本合約辦理退款,否則視為同意該變更或修正事項。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退款,如有期前終止違約金之約定者,並因依約定之數額及方式支付違約金予本公司: (一) 關於為完成本約服務所選購之設備 (包括但不限:纜線數據機、網路卡及相關線材)。 (二) 申用本服務時係選擇附有條件之方案,例如附有最低使用期限約定或選用搭配第三人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者。 第十五條 申訴服務 一、 用戶不滿意本公司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本公司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本公司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本公司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 用戶對使用本服務應繳付之各項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本公司提出申訴,於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得暫停提供本服務或更換連線密碼。前述情形,於用戶主張帳號係遭人冒名申請或遭盜用時,本公司除得暫停提供本服務外,並得於用戶出示報案證明後,暫緩對用戶催費,惟暫緩期間不得逾六個月。除經警調單位查證結果證明確實不可歸責於用戶者外,用戶仍應繳納全部欠繳費用。 第十六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一、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均依中華民國法律。 二、 因本契約之解釋或執行所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本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